1、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
2、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
3、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出现低于评标控制线标准或者可能存在措施不可靠的投标人进行书面质询。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替代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应当客观准确。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量;不得将工程量变化引起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明确约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的差值超过5%(包括5%),超过部分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与招标人招标时给定的工程量不符的,可按规定调整综合单价外,并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及项目描述应当明确、完整。对于工程建筑面积、模板面积等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并说明编制和测算依据;对于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包含面层和主要材料等内容,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应清晰准确。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种类和幅度,并给定风险费用比例或具体额度。超出风险费用包含的风险种类和幅度的部分,应当约定调整和结算方法。
(四)招标工程项目,存在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中应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标准不得低于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的4%和材料、设备价格的0.6%。
(五)投标人发现最高限价(拦标价)明显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成本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或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招标人应对存在的数量差错应主动修正。招标人拒绝修正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人认可的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招标人最高限价(拦标价)存在投标人反映的问题的,审核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存在投标人反映的问题的,审核费用由反映问题的投标人承担,并承担招标人由于招标工作延误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