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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方法一: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和投标总报价中,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合理最低者为评分基准价。

  方法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和投标总报价中,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合理次低价为评分基准价。

  方法三: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不低于评标控制线的4%-8%的价格为评分基准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不低于评标控制线的5%-10%的价格为评分基准价;投标总报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不低于评标控制线的2%-5%的为评分基准价。

  确定评分基准价应遵循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高于评标控制线20%的,或在15%-20%之间被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为不正常报价的,以及低于评标控制线30%的,应被剔除后重新确定评标控制线。措施项目报价高于评标控制线20%以及低于评标控制线20%的,应被剔除后重新确定评标控制线。

  评标控制线只重新计算一次。

  (2)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主要材料,投标人综合单价报价中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10%(以工程所在地最新一期《造价信息》价格为准)或综合单价低于评标控制线15%-20%(此值可依照工程当地价格水平和工程实际确定)的综合单价应被认定低于成本。

  (六)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的认定

  依据评审程序和要求,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的费用之和,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

  1、采用第一、二种确定评分基准价的方法评标的,超过总报价的5%-8%;

  2、采用第三种确定评分基准价的方法评标的,超过总报价的6%-10%。

  五、关于评审的有关规定

  (一)税金、规费、劳动保险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计费项目、计费基础和标准、价格计入投标报价,低于规定标准或数额的,投标总报价将被认定低于成本。

  国家及我省没有规定计费标准的以及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暂定金、暂定价格和风险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单价,不得低于当地造价监督机构颁布的指导价的10%,否则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和规定,认定该项报价低于成本。

  (三)评标委员会应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报价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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