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
73 缴纳税金、规费
73.1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金、规费。
73.2 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金、规费的,应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74 保密要求
74.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
74.2 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74.3 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74.4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74.5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以及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
(5) 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
75 廉政建设
75.1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
75.2 如果承包人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的行为,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则发包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或工程损害,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第70条、第71条规定处理。
76 合同份数
76.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76.2款、第7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76.2 本合同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76.3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37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下第 条。
(1) 文书
(2) 信件
(3) 电报
(4) 传真
(5) 电子邮件
(6) 其他:
2、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5、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事项: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及约定:
(5) 办理有关证件的约定: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有:
14.2 支付方式的约定按以下第 条。
1)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2) 支票支付。
3) 其他方式: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2) 提供的份数: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确认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确认(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确认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确认(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3、工程担保
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6、不可抗力
26.1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数值按以下第 条的规定。
(1)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不可抗力的具体数值见下表,超过此数值视为不可抗力。
项目 日降水量(mm) 日最高气温(℃) 日最低气温(℃) 空气相对湿度(%) 风速
(m/s) 地震烈度(度)
数值
(2)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给定的数值。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以下第 条。
(1)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2)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3)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4) 本合同通用条款27.1款的第(4)项。
(5) 其他:
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按以下第 条的时间内签发开工令。
(1)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款的规定。
(2) 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2)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3)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7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47、工程试车
47.1 工程试车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需要试车。
(2) 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49、竣工验收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
(2) 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54、暂列金额
本合同暂列金额为( )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设提前竣工奖。
(2) 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56.2 误期赔偿费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不设误期赔偿费。
(2)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元,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元。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
57.1 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条的方式。
(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3)可调价格。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除包括通用条款57.2款第1项至第8项规定外,还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60、价款调整方法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0条。
2)按下列方法:
a)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 )%时,增加( )%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b)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5%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c)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d)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6条第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按投标文件填报的数值。
价款调整系数(Y)幅度限制:
e)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f)价款调整以( )为时间单元。
3)其他约定: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价款调整方法:
(3)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价款调整方法:
62、支付事项
62.2 利率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 利率为:( )。
63、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