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支持农村干部和各种能人经商办企业。对其中贡献突出又符合条件的,积极吸收入党,安排或提名担任村干部,带动广大群众共同致富。农村居民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个体经营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宅基地权证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农民在当地市场出售自产农产品,免收集市贸易各类行政性收费。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机制
(一)强化领导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领导任期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县两级都要充实和完善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各有一名副职参加,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议事功能,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善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名市级领导和每个部门联系一户重点民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指导企业加快发展。
(二)强化工作推动机制。以对民营经济进行发动、观摩、考核、表彰为主要措施。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工作大会;每半年组织一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观摩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调度会议;每季度对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开展争创民营经济强县、强镇、强企业活动,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
(三)组织民营企业积极参加行风评议。在每年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中,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议。行风评议结果要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维权服务机制。在市、县(市区)两级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的各类投诉。各级监察部门和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要密切配合,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建立完善财政扶持机制。各级财政要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上缴税收多、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重点扶持。现有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包括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补贴、品牌奖励资金、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以及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展位补贴等,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可以通过申报一视同仁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