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支持各类人员带头发展民营经济,努力营造人人想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
发展民营经济必须放手发动群众,千方百计营造人人想创业、人人能创业的氛围,促使更多的人投身民营经济。各级各部门要改进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才服务,对积极领办、创办、从事民营经济的各类人员和外地来聊创业人员,在优秀人才选拔、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一视同仁。
(一)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对县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给与鼓励和支持。离岗、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各地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岗期限为3年,离岗期满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辞职办理;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时间为3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条件安排的,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鼓励支持复转军人从事民营经济。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执行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和创办企业。对到民营企业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三年内保留派遣资格;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亲友处登记上户或在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劳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登记集体户口;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留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由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四)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有关税费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优惠。涉及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