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登记注册条件。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它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达到20%即可,注册资本最低可降到3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资金数额)由业户自行申报,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供验资报告。已按程序审批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的,可核发筹建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三)简化年检手续。除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它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年检的审查要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对连续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百强民营企业和省、市认定的中小型成长企业,经年检部门批准,可认定为免检企业。
(四)改进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民营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创新开发更多适合民营企业需要的信贷品种,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特点的信贷需求。具备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拓宽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拟上市的企业从土地、税收、资产过户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五)加大税收扶持。加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落实力度,为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对新创办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及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能力进行财务核算的民营企业,在税法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方便的征管方式征税。简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征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得为突击完成税收任务,要求企业提前预交税款。
(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视同税收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除外,下同),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择业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创办民营企业的领办、创办人员,自该企业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人事、劳动档案管理费。严格禁止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收入挂钩。不允许任何单位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不允许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干部考核内容。
(七)禁止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除特殊情况外,有关职能部门对同一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每年只能进行一次,同一业务领域上级部门检查后,下级业务部门半年内不准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属非故意、非屡犯、危害程度轻微的问题,处理时重在教育,一般不没收产品(商品)、不罚款。取消所有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民营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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