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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五、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疗费统筹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就医程序。参保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以及患有规定病种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件到本市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费结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对超出规定的治疗、服务或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采取按病种付费、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质量挂钩为主,并与项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算。
  六、医疗缴费年限及连续缴费规定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补缴应参保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统一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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