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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收缴方式和时限要求。在校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或低保对象的成年人、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未成年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或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收缴。
  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险期限为1年。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应全额缴纳相应月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各收缴单位将代收的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对未成年人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一)成年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支付60%。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支付55%。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支付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未成年人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未成年人为6万元。
  (二)参保居民患有恶性肿瘤进行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仅适用未成年人)及其他规定病种需要门诊长期治疗的,经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医疗费按一级定点医院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三)参保居民因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对成年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下一年度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对成年人在5个医疗年度以上(包括5年)未发生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在以后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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