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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聊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08年6月1日起,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实施原则
  (一) 坚持全面覆盖,重点保障的原则。对全市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二)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协同推进,配套实施的原则。统筹协调医疗卫生、医药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
  三、基金筹集
  (一)筹集标准。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由政府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由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20元;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老年居民由财政补助110元,个人缴纳9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由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纳50元;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由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140元。
  政府补助资金,在省级补助外,市级补助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25%;补助冠县、莘县35%;补助东阿县、阳谷县25%;补助临清市、茌平县、高唐县15%;其余由县级负担,自2008年起列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可依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筹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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