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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省经委依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不开展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填报相关工作总结与评价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我省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委)。评价材料包括:《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一式三份)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经委。
  3、数据核查。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
  5、评价结果确认。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有二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一);(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和省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正常活动。
  第十三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经委。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撤消原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5、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6、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7、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8、企业有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获省认定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对调整与撤消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省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认定和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省经委应在有关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及时更新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逐步推进认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自主创新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国家、省自主创新试点企业;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纳入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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