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1号)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云南省经委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发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组建的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实体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代表省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1、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具体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监督评价拟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企业技术中心、鼓励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3、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各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4、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显著,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5、技术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建设、运行资金有保障。6、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7、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8、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9、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10、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一)。
第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3、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4、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5、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省经委组织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实地核查。6、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联合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布认定证书。
第八条 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