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受保护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10%。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和市旅游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15.大力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建成区内绿化覆盖率大于35%。由市建委、市政管理局、东昌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6.保证聊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完善市政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城市市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加强污水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大于20%。由市建委、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市水务集团、东昌府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17.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设施运行率,加强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经贸委配合。
18.积极推行清洁能源政策,确保城市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50%。由市建委、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东昌府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9.积极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区禁止新上任何燃煤锅炉,城市市区内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大于65%。由市建委负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房管局、东昌府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0.加强对机动车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大于80%。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1.建设聊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并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城市市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5%,且垃圾渗滤液处理后经环保部门监测达标排放。由市建委、市政管理局负责。
2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3.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率100%。由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环保局负责。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由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项目落实率≥80%。市环保局、市经贸委负责,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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