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保证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力争2.0%以上。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4.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5.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市计生委负责,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6.加强节能降耗工作,保证单位GDP能耗小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市经贸委负责,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7.加强节水工作,进一步强化节水意识,保证单位GDP用水量小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市经贸委负责,市建委、环保局、水利局、统计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水务集团配合。
8.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保证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市环保局负责,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9.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大气污染,市区内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0.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保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市环保局负责,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水务集团、东昌府区人民政府配合。
11.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重点流域的污染治理,城市市区内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市环保局负责,市建委、市政管理局、水利局、东昌府区政府和水城集团配合。
12.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证建成区内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工商局、东昌府区政府配合。
13.公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交通噪声专项治理,控制城市交通噪声污染,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A)。市公安局负责,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市环保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