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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四)加强对现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清理和完善。对现行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和政策文件,市级各部门和秦岭所在县区政府要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废止并公布,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保障。
  (五)加强水源保护工作。水源保护作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一是制定并完善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为规范秦岭区域经济社会活动,强化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政策措施支持。二是加快推进以天然林、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为重点的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一批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三是建立水源地保护区制度,严格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等,坚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水土流失。四是抓紧编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市政府决定成立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协调并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落实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市级各部门和秦岭所在县(区)政府要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从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抓紧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制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定期进行考核评价。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条例》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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