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搞好
《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县区、各部门要以各种方式深入宣传
《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及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
《条例》规定,营造贯彻实施
《条例》的社会氛围。二是各县区、各部门要带头学习
《条例》,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三是市级有关部门和秦岭所在县区政府要组织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执法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确保
《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加快各项规划的制定实施。制定各项规划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也是
《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一是要抓紧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明确我市境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重点领域、主要任务、治理和保护措施等。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产业发展、封山育林、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个专项规划,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专项规划中。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开发建设,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机制。一是根据
《条例》要求,市财政及秦岭所在县区政府要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二是对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该地区居民逐步享受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三是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保证金和补偿费制度。秦岭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依法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依法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四是积极争取资金。秦岭是陕西的秦岭,也是中国的秦岭,世界的秦岭。要将秦岭保护作为一个综合性项目进行策划和宣传推介,争取省上、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