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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宝政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政府对全省贯彻《条例》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省政府《通知》,陕政发[2008]1号)。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加强我市境内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意义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是嘉陵江、汉江及其支流的源头和渭河等多条支流的主要水源地,也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功能。近年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峻。矿山、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方道路建设随意开挖山体,造成河道淤积,产生日益严重的水土流失;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森林植被资源减少和秦岭生态功能下降。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的保护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许多行为缺乏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规范秦岭地区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为我市、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我市贯彻实施《条例》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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