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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l∶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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