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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管线工程竣工技术档案。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重点地下管线工程应当进行现场核验。验收符合要求后,签署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各自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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