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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8年6月10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宝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广电、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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