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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直中学大中专院校和医院引进优秀人才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直中学大中专院校和医院引进优秀人才的实施意见
(酒政发[2008]10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支持市直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职院校和市人民医院引进优秀人才,提高教学质量和医疗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酒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市委发〔2007〕73号)相关规定,结合市直师资、医疗人才队伍现状,现就支持市直中学、大中专院校和医院引进优秀人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进对象
  第一层次,教育(教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
  省级以上优秀教育(教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特殊贡献专家,著名学者、教授,省级学科带头人。
  第二层次,骨干教师和骨干医师。
  1、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35岁左右、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七年以上教龄的中学专业课骨干教师;
  2、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专业对口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专学校中级以上医学类专业课教师,医学类技师;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过前6名成绩的相关专业教练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执教经历、且所带学生在省级比赛中取得过前6名成绩的相关专业教练员。
  5、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授、副教授,专业对口的高级技师;
  6、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三级乙等以上医院骨干医师;国家重点院校相关专业医学类硕士以上研究生。
  第三层次,紧缺专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普通高校专业对口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不含医学类本科毕业生)。
  上述三个层次的引进对象须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备教学、医疗必需的普通话、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符合用人单位职位条件。
  二、待遇和优惠政策
  (一)第一层次的专家
  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兼职、讲学、客座教授或短期聘用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引进人选由用人单位通过考核确定,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专家协商确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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