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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宝政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民生八大工程”安排和2008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减轻农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广大农民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市从2005年开始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6年扩大到7个县区,2007年率先在全省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三年来的实践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的全面实施,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效保障了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深受广大农民欢迎。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这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持续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三个率先”,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08年新农合各项工作,让广大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严格标准,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配套工作
  2008年,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地方政府配套补助相应提高到40元,参合农民每人补助资金为80元;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标准不变(10元),2008年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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