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燃煤电厂全额保障金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有正在运行或在建锅炉(停产且即将淘汰的锅炉除外)的设计负荷,按照1万元/锅炉蒸汽吨(1t/h)缴纳保障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
第九条 应建设烟气脱硫工程的燃煤电厂,根据脱硫工程的进展情况,按全额保障金的下列比例缴纳保障金:
(1)未签脱硫工程合同的按100%缴纳;
(2)签脱硫工程合同但尚未开工的按80%缴纳;
(3)脱硫工程已开工的按60%缴纳;
(4)脱硫工程脱硫塔已完工的按30%缴纳;
(5)脱硫工程已建成运行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按20%缴纳;
(6)脱硫工程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10%缴纳,作为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第十条 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根据脱硫工程的进展情况,按全额保障金的下列比例缴纳保障金:
(1)脱硫工程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按20%缴纳;
(2)脱硫工程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10%缴纳,作为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建设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无法达到“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无法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烟气湿法脱硫工程,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燃煤电厂缴纳保障金的时限:
燃煤电厂应在本办法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障金交至市财政保障金专用账户。
未按期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每天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直接缴入奖励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脱硫工程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全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调整保障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返还
第十三条 保障金按季返还。
每季度最后15个工作日内,燃煤电厂将二氧化硫减排工程的进度和返还保障金的申请以书面形式报市环保局,经脱硫工程督建办公室组织检查报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保障金管理办公室于下个季度开始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燃煤电厂。
第十四条 燃煤电厂建设烟气脱硫工程的进度分为五个阶段,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