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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9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规划修改行为,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理使用土地资源。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刚性约束指标。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保障重点、保障强度和保障结构。要严格将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年度计划指标考核管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严格界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按照规定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各地不得突破法定范围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定审批手续。
  四、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管理工作
  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的调查、发证工作。要摸清家底,查找存在问题,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执行好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打好基础。
  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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