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煤电厂指聊城市辖区内有20吨/小时以上锅炉的火力发(热)电企业及自备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脱硫工程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燃煤电厂按照1万元/锅炉蒸汽吨(1t/h)缴纳的资金,并根据燃煤电厂建设脱硫工程的进度,按比例分期返还。
第三条 保障金分为脱硫工程建设保障金和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返还,应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委员会负责保障金的催缴、管理以及脱硫工程的督建工作。
保障金促缴办公室具体负责催缴保障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金财务管理和返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脱硫工程督建办公室负责督导脱硫工程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设立保障金专用账户和奖励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保障金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负责账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机组脱硫工程须经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单机容量不足100兆瓦的机组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第二章 缴纳
第七条 燃煤电厂缴纳的保障金,按照企业锅炉蒸吨计算缴纳额,实行一次性缴清。
第八条 燃煤电厂全额保障金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有正在运行或在建锅炉(停产且即将淘汰的锅炉除外)的设计负荷,按照1万元/锅炉蒸汽吨(1t/h)缴纳保障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
第九条 应建设烟气脱硫工程的燃煤电厂,根据脱硫工程的进展情况,按全额保障金的下列比例缴纳保障金:
(1)未签脱硫工程合同的按100%缴纳;
(2)签脱硫工程合同但尚未开工的按80%缴纳;
(3)脱硫工程已开工的按60%缴纳;
(4)脱硫工程脱硫塔已完工的按30%缴纳;
(5)脱硫工程已建成运行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按20%缴纳;
(6)脱硫工程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按10%缴纳,作为脱硫工程正常运行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