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确保安全的原则。新建住房要避开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区,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要加强重建工作的安全管理,保证材料运输、建筑施工安全。
三、资格认定
农村灾后重建户的确定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确因地震造成的无房户;二是主房倒塌或主房因地震灾害成为危房必须拆除重建;三是因无房居住而转移安置的。
对于有新建住房但仍住在旧房内的家庭,如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独立厨房等,不列入灾后重建的范围。
因地震灾害造成主房损坏但经维修可居住的,不按灾后重建户对待,但应列为维修对象予以补助。
“五保户”房屋倒塌或损坏的,不作为灾后重建户和维修户,全部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
四、补助标准
灾后重建户建房,原则上每户不超过3间,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重建工作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结构为砖木或砖混结构。一般损坏房屋需修缮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3间。
1、农村居民房屋因灾倒塌、严重损坏需要重建的按省上规定的政策标准进行核算。各县区要按照灾民自救能力大小和灾害损失程度划分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严禁平均发放救灾补助资金。对确无力建房的特困户,要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原则上确保其至少建起两间基本住房。
2、对一般损坏房屋需维修的,市上按每间20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核算。
3、对享受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重建户,不足部分可通过由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再解决一定数额的资金。
五、实施步骤
为了确保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恢复重建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确定重建对象。各县区在前一阶段核查灾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重建户的确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执行,将真正符合条件的纳入灾后重建范围,不虚报,不漏报。同时,省上将增加我市2008年农村安居工程计划,与灾后重建工作一并实施。
第二阶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6月30日前,各县区制定恢复重建方案,落实责任,并落实包抓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职责明确。各县区6月30日前要将恢复重建方案报市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