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民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强灾后重建工作的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宝鸡市农村民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力争今年入冬前完成重建任务。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农村民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意见
“5·12”地震灾害造成我市农村大量民房损坏、倒塌,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为了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入冬前基本完成灾后重建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现提出我市农村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为民服务的思想,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增加投入,加快进度,力争入冬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民生活安定,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全市农村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市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工负责,抓好落实,村委会组织群众做好建房工作。
二是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依据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受灾群众、因地震灾害倒塌、损坏房屋严重程度和灾民自救能力的不同,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三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灾后重建既要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需求,还要结合农村“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做到解决当前困难与减灾抗灾、生态保护,农村经济长远发展以及改善人居环境相统一。
四是政府补助为辅,群众自建为主的原则。受灾群众在自力更生、自筹资金、自救为主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动员群众投工投劳,邻里互帮,建设家园。
五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