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项目申报工作,推动全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宝鸡市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宝鸡市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市财办教[200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鸡市创新基金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专项拨款200万元,用于支持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宝鸡市创新基金是宝鸡市科技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与国家创新基金有机衔接,鼓励宝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宝鸡市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产业、技术政策,并紧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宝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