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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二)审批公布阶段,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省政府法制办经全面审核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纪律

  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工作人员,具体完成工作任务,务必按照本通知关于审批项目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的部门,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不准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的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该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为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而使该调整的项目无法调整;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塞责敷衍、应付了事。对精简的项目未达到1/5左右,保留的多数项目未压缩1/3以上审批时限的原则上不允许上报。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我省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以及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送上级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1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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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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