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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通过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列58个省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有关中央驻滇省级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省级部门是: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民委、人口计生委,省政府外事办、侨办、国防科工办、信息产业办、扶贫办、经合办、金融办,省人防办、编办、无委办,省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省地税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安监局、宗教局、粮食局、煤炭局、移民局、档案局、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煤监局。

  省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省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改革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连同原设定依据一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审核确认后再按照立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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