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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三、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的范围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凡是具有合法依据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越权审批的收费、擅自设立的收费,一律纳入清理范围。省级各部门重点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州(市)重点清理本行政区域内越权审批、擅自设立、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1.违反审批权限,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的收费,均为非法收费,一律取消。
  2.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收费缺乏依据的,一律取消。
  3.已经取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4.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整顿规范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5.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原则上按照下限标准收费。
  6.可收可不收的收费,坚决不收;收费数额较小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或取消。
  7.具备免收条件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
  8.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在保证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和弥补成本性支出的前提下,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四、清理的方法步骤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分2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理重点、清理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可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网站下载)。各州(市)对本行政区域内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取消。各部门应将自查自清工作报告连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各州(市)应将自查自清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于2008年7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在2008年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意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决定取消、免收或降低标准的收费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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