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等3项管理规范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管理办法》和《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确保落实政府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以下简称
《意见书制度》。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实行
《意见书制度》。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前,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外公开出让文件的附件。
第四条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要求。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详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应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