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全市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对全市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十条 市消防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并予以关闭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后,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作职责:
负责协调吸收外资引进过程中的产业导向工作。鼓励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产业项目,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
第三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