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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上海市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宣传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引导舆论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本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负责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指导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生产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区(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发布本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五)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六)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贮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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