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市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农业生产的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全市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统筹本市公益性文化设施按照本市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二)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督促全市文化影视行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监督、指导市文广影视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二)负责中毒事故的检验、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职业慢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三)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根据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