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三)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并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支付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现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事故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在沪注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建筑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协调全市房屋及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管,履行全市道路运输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协助处理城市交通行业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
第十九条 市水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供水、排水和水利设施运行安全和安全供水。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农业委员会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