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条 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负责对制造、配售及配置民用枪支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监督全市监狱、劳教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