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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沪安委会〔2008〕1号)


市安委会各委员单位:

  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

  附件: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委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委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市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委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委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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