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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企业总部入驻德州经济开发区享受有关政策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企业总部入驻德州经济开发区享受有关政策的意见
(德政办字〔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各县(市、区)企业知名度,便于企业经营销售和融资,更好地展示德州对外开放形象,推动德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德州实际,现将县(市、区)企业总部或经营接待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入驻开发区享受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县(市、区)企业总部入驻开发区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同时,享受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各县(市、区)企业总部入驻开发区的,其在开发区产生的税收、出口创汇、产值等,仍归企业生产基地所在县(市、区)。
  三、各县(市、区)及其企业引进德州市以外企业总部并入驻开发区的,其在各县(市、区)设立的工厂或子公司(分公司)产生的税收、出口创汇、产值等经济指标,由各县(市、区)单独统计;除此之外的税收、出口创汇、产值等经济指标,由开发区统计。
  四、开发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总部负责提供供电、供水、通信等“九通一平”基础设施;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财政扶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优先早报项目贴息。入驻企业总部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国家、省、市部分外,其他一律免交,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负责人、落实随承办人,为项目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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