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8〕156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
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和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精神,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决定在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通过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防范,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安全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根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同步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识别和预防机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