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德州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促进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1号)、《山东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辖区内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举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资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五保对象较多、具备条件的村也可举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四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区)名+乡(镇、街道)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