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收范围
德州市范围内,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三、代收标准及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代收标准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收工会经费。2.开业满一年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收工会筹备金。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
1.工资总额的确定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对于企业规模小,帐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由工会和地税部门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3.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得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算。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等。4.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自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纳与管理
(一)缴纳期限
应缴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当月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解缴
1.为方便工会经费的收缴,由工会在银行设立“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征集专户”(以下简称“征集专户”)。“征集专户”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代收、分解和手续费的支付,可以收取现金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做其他用途使用。2.缴费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申报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签章后,将费款缴入征集专户。使用转帐方式解缴的,可直接将费款打入征集专户;使用现金方式解缴的,可到辖区内任意一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将费款缴入征集专户。缴费人凭缴费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3.各征收管理单位要设制《工会经费代收明细帐》,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根据《企、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申报表》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对工会经费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填制《工会经费代收月(季)报表》,逐级报市地税局和市总工会。4.地税机关与工会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对工会经费代收情况进行核对,同时按照规定提取并支付手续费。5.基层工会应留成的经费,由市工会扣除代收手续费和应上解市总工会的经费后,按有关规定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