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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07〕13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4号)等规定,德州市总工会与德州市地税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德州市范围内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委托德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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