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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8〕15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等规定,决定对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复审和换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复审原则

  资质复审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考核和监督检查。

  二、资质复审范围

  安全培训资质2008年底到期的,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的机构。

  三、资质复审内容

  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培训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或开办费、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教师、教学设施等必备条件情况;培训师资队伍、教学研究、组织实施、教学质量、培训收费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资质复审程序

  (一)凡申请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应按照规定要求自查,经整改符合条件后,填写《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于8月20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资质复审申请。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会同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复审检查,并对培训机构填报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复审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复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换发《上海市安全培训机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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