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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奥运会期间本市停止和限制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的通告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奥运会期间本市停止和限制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的通告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8〕16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7月19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奥运会期间本市停止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的通告》(沪府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从7月20日至8月25日,本市停止和限制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停止烟花爆竹销售,停止一切爆破作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告》精神,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7月20日至8月25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暂停受理新增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各区县、系统要认真贯彻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停产停业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的监管,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和值班制度,落实专人防护和监控技防措施,严防超限、超量储存,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7月20日至8月25日期间,若涉及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涉及奥运会赛事正常进行以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企业生产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经营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材料包括:

  (一)《奥运会期间剧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或《奥运会期间剧毒化学品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见附件一、二,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站www.shsafety.gov.cn下载)。

  (二)奥运会期间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安全保障方案、应急预案。

  (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为了确保奥运会的平安顺利召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此期间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经检查发现未经审批同意,继续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附件:1.奥运会期间剧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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