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十八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
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等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不低于原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不低于原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不高于原收费标准;
(四)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书面通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定)
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选聘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无法及时选聘的处理)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建设单位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部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第二十二条 (组建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有序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组建筹备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通过召开业主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或业委会的人员条件)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本规约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二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
筹备组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表决通过如下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小区的相关管理规约;
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筹备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筹备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筹备组。
第二十八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过程中遇有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物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并通过相关管理规约后终止。
承诺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购房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