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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修改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沪房地资物[2005]74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物业”) 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或承租人应予纠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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