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办学校在新生入学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规定,对本区、市、县户籍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借读学生的情况审核和人数控制,学校不得自行接收借读学生和收取高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新生入学及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察、测试或考试,不得以学科竞赛成绩、证书作为接收学生的依据。
六、学生入学后,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考试分班,不得举办“重点班”,一律实行微积分班。采用男女均衡搭配,随机成班的办法编制班级;均衡搭配教师,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在分班前均衡配置完毕,在家长和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抽签确定任教班级,抽签结果须当场公布并张贴公示,且不得更改。
七、学校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贯彻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办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黔教基发[2005]360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监察局、贵阳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规范贵阳市公办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通知》(筑府办发[2006]149号)、《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转发〈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意见〉的通知》(筑教发[2006]4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办学和教育教学管理。不得在同一年级内按照学生成绩滚动式分班;不得在早八点前组织学生上课或早自习;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及寒暑假期间组织学生上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和学科竞赛。
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规范并从严治理公办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对私自对任教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一有举报,必须查实严处;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各种文化学科类补习、辅导及培训学校(班)按照规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对违反规定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的民办校(班)要取消其办学(班)许可;不得把文化学科竞赛成绩作入升学加分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