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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
(筑教发〔2008〕78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8年全国纠风工作的意见》、国家七部委2006年以来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为落实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工作部署,现就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下列要求:

  一、各区(市、县)按照规定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在2008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必须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增值部分的产权所属。并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对各类学校的管理。

  二、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未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或已经批准,但没有达到规定的“四独立”条件的,必须退回公办体制;并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三、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具备“四独立”办学条件的,必须与公办学校脱钩,建立独立的学校管理机构,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师管理,并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后方可进行招生及收费。且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向家长如实说明学校“四独立”办学情况,独立进行宣传和招生工作。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范围内学校的管理,对学校的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进行备案审核,依法对与国家规定相悖或可能存在的不实内容进行纠正,没有进行备案审核的宣传材料不得进行宣传;学校的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广告宣传和办学管理的规定,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招生人数和班级编排、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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