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措施,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大在政策、资金、项目上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供销社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一)切实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供销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的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社的资产。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应尽可能保留供销社原有经营网点,确需拆迁的,要按“拆一补一”原则或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补偿。
(二)加大对供销社发展的资金扶持。市政府要根据财力和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各县(市、区)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在市、县(市、区)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要安排支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同时,积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三)妥善解决供销社土地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安排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用地;利用供销社原有土地建设经营服务设施,如需由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经营服务设施的建设;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供销社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和历史经济包袱处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优惠政策适用于供销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处理供销社历史经济包袱,对已清理检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
四、加强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供销社的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引导,帮助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供销社工作,结合各自职能,把为农服务项目与供销社建立的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农村建设合力。各级供销社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