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2)是否整顿路面行车秩序,依法查处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农业(农机监理)、交通部门开展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3)是否与安监、交通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及时提出预防事故、消防隐患的意见。

  (4)是否实行交通安全违法、交通肇事抄告制度,定期把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的事故信息及行驶在县乡道路和贸易场、点的农机号牌车辆(已移交公安的除外)驾驶人的违法信息通报给农业(农机监理)部门。

  2、农机监理部门

  (1)是否加强对行驶在县乡道路和贸易场、点的农机号牌车辆(已移交公安的除外)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黑车非驾”和拖拉机违章载人,并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告》〔2006〕1号公告的行政许可内容、处罚内容和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是否加强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进行清理,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予以强行报废。

  (3)是否配合相关部门,搞好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销售市场的清理工作。

  3、交通部门

  (1)是否与安监、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科学合理增设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共同做好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

  (2)是否与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密切配合,开展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道路交通联合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

  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农业局农机监理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市、县)开展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点路段、重点部门进行抽查。

  组 长:欧筑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祁 兵(市农业局农机监理所农机监理所所长)

  联络员:陈孟文(联系电话:内网89505)

  成 员:向仲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

      罗 军(市交通局运管处安全科科长)

      贺 军(市交通局运管处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杨建华(市农业局农机监理所)

  四、复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